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明鈞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明鈞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
100年度毒聲字第6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2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被告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308克,因鑑驗使用0.010公克公克,驗餘淨重0.078公克),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品,分經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鑑定,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此有該檢驗報告1紙可證。本院並核閱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檢驗報告後,認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核無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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