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24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聲請狀敍有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付款請求,惟本票之付款提示,係執票人向付款人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雖系爭本票載有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仍未免除聲請人須釋明有無提示之義務)。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