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4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8萬7,200元【計算式:572㎡(即土地面積)×2,600元(公告現值)=148萬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原告僅繳納2,16
0元,尚不足1萬3,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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