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1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73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95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判決所載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原判決諭知沒收之物,依法非屬減刑範圍,仍依原判決沒收之宣告執行,附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