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曹瓈尹 代理人 鍾詠聿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並詳明確切之毀諾時間?並提出與其所述事由相符之證據佐證。
二、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2月至104年4月份之薪資單明細。
三、釋明聲請人所設戶籍址「桃園市○鎮區○○街○○○○號7樓」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之戶籍地與租屋地址「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14樓之2」不一致原因?又聲請人所提之水電費收據記載地址「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14樓之5」,為何與前開租屋地址不相同?並請提出於103年1月起至104年4月間所繳納全部房屋租金之匯款憑據,若未提出,視同無此項費用支出。
四、聲請前2年內所有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含瓦斯費、水費、電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等)之單據憑證,並提出聲請人因罹患乳癌及需定期回診追蹤之診斷證明書件。
五、聲請人母親 曹莊秀香 之親屬系統表、101年及10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並釋明其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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