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生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國生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蕭惟瀞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08月10日│101年11月08日│101年12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788號等│字第7420號等│字第7990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交易字第291│101年度易字第844號│102年度交易字第10││││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1月30日│101年12月26日│102年01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交易字第291│101年度易字第844號│102年度交易字第10││││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2月20日│102年01月14日│102年02月1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46號│字第434號│字第7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