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提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提字第2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林淑敏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因涉嫌毒品案件現遭本院羈押在看守所,因父喪未滿1年,家中需要服喪、辦喪事,為此懇求法院早日提審等語。
二、按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係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2月5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4750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983號案件受理,惟聲請人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經本院發佈通緝後,於104年4月13日緝獲,並經本院訊問後裁定羈押在案,此經調閱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983號案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顯係因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爰依提審法前揭規定,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