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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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買志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34號、第1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買志諱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買志諱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經證人 黃寶慧 等人證述明確,復有現場照片附卷為憑,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復再為本件2次竊盜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104年2月2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本件之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應自104年5月
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