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35號上訴人即原告仁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53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43萬1,212元,折合新臺幣為1,077萬5,132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6年4月26日人民幣1元現金賣出匯率4.432新臺幣計算,2,431,212×4.432≒10,775,13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60,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