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林慧英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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