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48號聲請人 蘇芳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865號公示催告裁定所製作詳如下列之附表,其發票人誤載為「宏盧工程有限咕司」,顯屬「宏盧工程有限公司」之誤繕,爰於本判決併予更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宏盧工程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原│101年7月10日│13,892元│KB0000000││││ 吳翌萱 │分行│││││└──┴─────────┴──────────┴──────┴──────┴──────┴──┘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