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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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19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彭小釧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彭小釧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