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14號聲請人 賴淑敏
高瑞卿 相對人 諶淑端 債務人 潘秋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156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之記載,應更正為「156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2419建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