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杜婕茹
史竫延 游鈞淮 王佑任 上一人代理人 張景源 律師被告 徐煒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84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煒彥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杜婕茹、史竫延、游鈞淮、王佑任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因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筱寧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