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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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63號聲請人 邱月霜 (即 邵勝紅 之繼承人)
邵育偉 (即邵勝紅之繼承人)代理人 尤國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6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受款人001 江良平 89年1月27日89年7月12日2,000,000元邵勝紅002江良平89年1月27日90年3月12日3,120,000元邵勝紅003江良平89年1月27日90年3月12日3,120,000元邵勝紅(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