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91號原告 許偉明 訴訟代理人 曾浩維 律師被告 許權毅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