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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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張正德 被告 江許春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李陸華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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