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40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紫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39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紫薰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剪刀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陳紫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年9月10日12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時57分許,應予更正),至高雄市○○區○○○路○○○號之寶雅生活館內,攜帶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可作為兇器使用之剪刀1支,破壞商品包裝(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 郭家豪 因經營商店所持有如附表所示物品得手後離去。經店內職員發覺有異,隨即報警處理,經員警到場後實施逮捕,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均已發還郭家豪)及剪刀1支,始查悉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陳紫薰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郭家豪於警詢之證述。
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價目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參、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稱之兇器,乃依一般社會觀念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器械」而言,其種類並無限制,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亦即行為人攜帶兇器有行兇之可能,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即為已足,至其主觀上有無持以行兇或反抗之意思,尚非所問(最高法院79年台上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為本案犯行時,所持之剪刀1支,為金屬材質,前端尖銳,倘持之朝人體攻擊,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係足以構成威脅,顯是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無誤。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而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守法意識薄弱;惟念其雖攜帶剪刀,然其犯罪時所採手段平和,且犯後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所竊得之如附表所示物品,業經告訴人領回,有前引贓物認領保管單可證,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已有降低;暨考量被告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所竊得之如附表所示物品,已由告訴人領回乙情,有前引贓物認領保管單可證,堪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茲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剪刀1支係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本案之用,此經被告供陳明確(見警卷第6至7頁、偵卷第1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陸、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翁誌謙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建志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失竊物品│數量│├──┼───────────┼───┤│1│魔術靈多用途清潔濕巾補│1包│││充包││├──┼───────────┼───┤│2│刷樂漱口水│1袋│├──┼───────────┼───┤│3│棉花糖髮帶組│1組│├──┼───────────┼───┤│4│媚比琳黑眼圈擦擦筆│5支│├──┼───────────┼───┤│5│我愛澄潤唇膏│2支│├──┼───────────┼───┤│6│極致爆水妝前乳粉│1瓶│├──┼───────────┼───┤│7│超吸油嫩蜜粉│1瓶│├──┼───────────┼───┤│8│摩洛哥護髮油│1瓶│├──┼───────────┼───┤│9│曼思指彩│4瓶│├──┼───────────┼───┤│10│眼線筆│1支│├──┼───────────┼───┤│11│ 凱婷 眼影│1支│├──┼───────────┼───┤│12│星空眼霜│2支│├──┼───────────┼───┤│13│ 莎莉 韓森 護甲油│1支│├──┼───────────┼───┤│14│凱婷眼彩盤│2個│├──┼───────────┼───┤│15│膚蕊美肌霜│1瓶│├──┼───────────┼───┤│16│膚蕊蜜粉│1瓶│├──┼───────────┼───┤│17│媚點眼影│1瓶│├──┼───────────┼───┤│18│底彩刷│1支│├──┼───────────┼───┤│19│熊寶貝香氛袋(起訴書誤│1組│││載為香芬袋)3包入││├──┼───────────┼───┤│20│WINMAX去光水│1瓶│├──┼───────────┼───┤│21│金致護髮油│1瓶│├──┼───────────┼───┤│22│奇蹟美甲精粹│1瓶│├──┼───────────┼───┤│23│印象派眼影盒│1盒│├──┼───────────┼───┤│24│光綻眼影盒│3盒│├──┼───────────┼───┤│25│高絲護唇精華│1支│├──┼───────────┼───┤│26│曼思指甲油│1瓶│├──┼───────────┼───┤│27│曼思水性指甲油│1瓶│├──┼───────────┼───┤│28│ 韓森護 甲油│1瓶│├──┼───────────┼───┤│29│零毛孔特效露│1瓶│├──┼───────────┼───┤│30│莎莉硬甲油│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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