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4年度竹簡字第207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黃美盈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書記官賴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