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竹簡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嗣於92年10月28日以友人 陳雅玲 名義,至新竹市○○街國泰婦產科實施人工流產...」,及證據欄「書各一份」予以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書記官賴寶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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