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請人和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葦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林秉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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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天源雷射有限公司

張秋雀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大里分行

113年8月20日

307,625元

CR817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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