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請人和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葦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林秉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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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天源雷射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大里分行
113年8月20日
307,625元
CR817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