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213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童威齊
林鴻安
被告 黃智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林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