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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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溫俊明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借款時間、金額等)。㈡依證物所示,債務人貸款金額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請釋明請求標的(本金)超過新台幣貳拾伍萬元部份之原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