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添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2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添順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延長線壹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1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其於108年1月1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罪質相同,且有多次竊盜前科,足見被告並未因前案之執行而有所悔悟及知所警惕,可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本院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項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不良,再犯本件竊盜案件,足認其無悛悔向上之心,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薄弱,影響社會治安,僅因一時心生貪念而以行竊他人財物滿足個人需求,犯罪目的及動機難認良善,惟念及被告行竊手段尚稱平和,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被告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在竊得之電纜延長線1條,屬被告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2523號被告楊添順男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2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添順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7月、7月確定,嗣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經撤銷而應執行殘刑即有期徒刑3月24日,於108年1月19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8年6月1日8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號旁工地前,見 徐生東 將其所有之電纜延長線1條(價值約新臺幣1000元),放置在機車腳踏墊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電纜延長線得手,變賣予不知名之回收商,所得則花用殆盡。嗣徐生東發覺該電纜線遭竊並報警處理後,為警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 楊天順 經傳未到。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徐生東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監視器擷取畫面8張及被告比對照片4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部分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
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檢察官郭景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徐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