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406號聲請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管○○姓名年.法定代理人管○賢姓名住.法定代理人李○○姓名住.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受安置人管○○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延長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管○○為民國100年出生,係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受安置人母親曾對受安置人有肢體傷害行為,故於民國100年5月17日委由新北市政府家防中心安置照顧,然於民國101年農曆年返回受安置人父母家團聚,受安置人母親於民國101年1月24日晚間8時至翌日凌晨零時30分受安置人母親持續喝酒,並欲在天冷下雨時堅持帶受安置人外出買酒,受安置人父親阻止並外出代買,返家時見受安置人嘴唇流血,因受安置人母親過往酒後曾傷及受安置人,受安置人父親撥打113,警察到場處理期間,受安置人母親抓起受安置人欲將之摔落,另衝進廚房拿菜刀,警察搶過受安置人並壓制受安置人母親送療養院,聲請人考量受安置人人身安全,故於民國101年1月25日上午9時起緊急安置並聲請法院繼續安置迄今。由於受安置人父母關係衝突,工作收入與生活不穩定,導致聯繫不易,未能申請親子會面與返家,而受安置人其他相關親屬資源薄弱,經評估受安置人父母親職照顧功能未改善,暫不利受安置人立即返家,是為求受安置人能繼續得更適切之保護照顧。爰依前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繼續延長安置相對人於適當場所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此有民國100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前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個案延長安置摘要報告及本院10
1年度司護字第227號裁定影本等為證,堪認受安置人有繼續安置資以保護照顧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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