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191號債權人 莊昀聰 代理人 郭俍麟 債務人 黃美麗 債務人 陳清續
一、⑴債務人黃美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參萬元,及如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債務人黃美麗、債務人陳清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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