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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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欣模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郭百祿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倪家榮 告訴被告周欣模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卷附撤回告訴狀1紙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忠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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