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18號聲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白浩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1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民國)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 粘火欽 80年6月18日未登載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