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0、0、0及00樓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曾文正 被告煜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于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陳麗蘭 住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弄00號」「 于豪君 住同上」「兼上列被告法定代理人于寶慶住同上」之記載,均應刪除並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于寶慶住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弄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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