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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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聖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聖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聖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聖雄因施用第二級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5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4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5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8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軍上訴字第17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
104年度台上字第37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交簡字第5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60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4案所處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6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2案所處之罪刑,則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軍聲字第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7月16日入監接續接受4案應執行刑、2案應執行刑與案所處徒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2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19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