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39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債務人 莊仕駿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莊仕駿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係本院依債權人之聲請而為裁定,並無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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