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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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14號聲請人 林嘉福 相對人 江進吉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江進吉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江進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江進吉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三、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者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同母異父之弟弟,相對人有智能障礙之情形,於民國86年間外出時走失,迄今已數10年不知所蹤。如今,戶政事務所通知需處理相對人死亡宣告事宜,故提出本案聲請。有戶籍謄本、手抄戶籍謄本、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函文各1件可證,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聲請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範甚明。又死亡宣告公示催告應公告之,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第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證明單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健保投保資料等,均未見失蹤人江進吉現仍有活動之相關紀錄。經查知失蹤人江進吉於86年4月15日走失,有上開證明單之記載可查,並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於113年9月2日以嘉市警防字第1135703572號函覆迄今未尋獲失蹤人等情。是聲請人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