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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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沙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黃威瀚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12月20日以中縣甲警偵秩字第099003947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威瀚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肆仟
元。扣案之強力膠吸食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12月6日8時許(移送書誤載為11時)。
(二)地點:台中市○里區○○路○○○巷○○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強力膠吸食袋一個。
三、扣案之強力膠吸食袋一個,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
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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