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3紙,均未記載發票年、月、日,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為無效票據,請聲請人 陳明 本件請求是否為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二、若聲請人請求之依據為其他原因關係(如借款、貨款...),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規定,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