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昆生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昆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昆生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昆生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4年9月確定,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3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359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11年3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3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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