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聖賢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聖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聖賢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3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35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15年5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