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抗告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麗琴 間因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麥元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