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消債補字第1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沛臻林麗卿 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二、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2、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6月至108年6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6月至108年6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1、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四、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1、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6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2、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3、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五、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6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六、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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