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69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債務人僅為一般保證人,尚不得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