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5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廖俊盛 被告 余玟錚
楊璨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二行有關「及自民國0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更正為「及自民國一0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第一項第一、二行有關「及自民國0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顯係「及自民國一0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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