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31號聲請人 廖高標標泰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標泰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標泰汽車材料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清算債權人申報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廖高標、 廖泰期 及廖建地五人總計登記債權5,033,695元,因公司資產僅剩6,522元外已無可供償還之財產,確無清償能力,另案聲請破產中,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登記債權之函文,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應積極清理公司債務,如破產程序得以進行,亦向本院陳報並辦理後續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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