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3號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嘉義市嘉邑行善團法定代理人 蔡萬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金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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