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 周榮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銀德 、 李國德 、 李銀財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所有坐落同段1156地號土地,可增加之土地價額為多少?
二、被告李銀德、李國德、李銀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