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所為108年度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欄內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部分,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欄內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部分,顯係出於誤寫,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