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李巧玉 被告 雷雪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3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機車修理費用外(另以判決駁回之),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曹馨方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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