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5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鼎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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