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金上訴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金上訴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金上訴字第538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香港九龍黃大仙翠竹花園十一座十七號(現所在不明)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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