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孝選任辯護人廖宜祥律師被告林明學
許哲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政孝、林明學、許哲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