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達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達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達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若所犯各罪均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再按刑事訴訟法第
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此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12號裁定意旨自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16至24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
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12月11日,而附表編號2至24所示之各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6年12月11日之前,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復審酌本案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等為綜合判斷,並依上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4所示各罪之總和〈9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3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附表編號24之有期徒刑3月,加計總和為5年9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按受刑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16至24所示之罪,雖均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7日│106年9月3日│106年9月11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6年度速偵字第17│106年度偵字第9056│106年度偵字第9310││案號│08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032││實││223號│238號│號││審├───┼─────────┼─────────┼─────────┤││判決│106年11月14日│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2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032││決││223號│238號│號││├───┼─────────┼─────────┼─────────┤││確定│106年12月11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案件││││├─────┼─────────┼─────────┼─────────┤││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53號│字第1592號│字第1254號││├─────────┼─────────┼─────────┤│備註│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編號1-23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92號定應執行刑5年6月│││,由新竹地檢108年執更字第1540號開立指揮書執行中│└─────┴─────────────────────────────┘┌─────┬─────────┬─────────┬─────────┐│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9月8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6年度偵字第9764│106年度偵字第9764│106年度偵字第9764││案號│號等│號等│號等│├─┬───┼─────────┼─────────┼─────────┤│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243│106年度易字第1243│106年度易字第1243││實││號│號│號││審├───┼─────────┼─────────┼─────────┤││判決│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2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243│106年度易字第1243│106年度易字第1243││決││號│號│號││├───┼─────────┼─────────┼─────────┤││確定│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案件││││├─────┼─────────┴─────────┴─────────┤││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06號││├─────────────────────────────┤│備註│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編號1-23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92號定應執行刑5年6月│││,由新竹地檢108年執更字第1540號開立指揮書執行中│└─────┴─────────────────────────────┘┌─────┬─────────┬─────────┬─────────┐│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18日│106年10月21日│106年10月29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6年度偵字第9764│106年度偵字第9764│106年度偵字第9764││案號│號等│號等│號等│├─┬───┼─────────┼─────────┼─────────┤│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243│106年度易字第1243│106年度易字第1243││實││號│號│號││審├───┼─────────┼─────────┼─────────┤││判決│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2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243│106年度易字第1243│106年度易字第1243││決││號│號│號││├───┼─────────┼─────────┼─────────┤││確定│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案件││││├─────┼─────────┴─────────┴─────────┤││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06號││├─────────────────────────────┤│備註│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編號1-23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92號定應執行刑5年6月│││,由新竹地檢108年執更字第1540號開立指揮書執行中│└─────┴─────────────────────────────┘┌─────┬─────────┬─────────┬─────────┐│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3日│106年9月4日│106年9月12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7年度偵字第3074│107年度毒偵字第72│107年度毒偵字第72││案號│號│號等│號等│├─┬───┼─────────┼─────────┼─────────┤│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12號│107年度易字第351號│107年度易字第351號││實├───┼─────────┼─────────┼─────────┤│審│判決│107年5月30日│107年6月22日│107年6月2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12號│107年度易字第351號│107年度易字第351號││決├───┼─────────┼─────────┼─────────┤││確定│107年5月30日│107年6月22日│107年6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案件││││├─────┼─────────┼─────────┴─────────┤││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63號│││字第3862號│││├─────────┼───────────────────┤│備註│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原聲請書附表編號6││├─────────┴───────────────────┤││編號1-23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92號定應執行刑5年6月│││,由新竹地檢108年執更字第1540號開立指揮書執行中│└─────┴─────────────────────────────┘┌─────┬─────────┬─────────┬─────────┐│編號│13│14│1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8日│106年10月24日│106年6月29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7年度毒偵字第72│107年度毒偵字第72│107年度偵字第137││案號│號等│號等│號等│├─┬───┼─────────┼─────────┼─────────┤│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51號│107年度易字第351號│107年度易字第350號││實├───┼─────────┼─────────┼─────────┤│審│判決│107年6月22日│107年6月22日│107年7月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51號│107年度易字第351號│107年度易字第350號││決├───┼─────────┼─────────┼─────────┤││確定│107年6月22日│107年6月22日│107年7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否││科罰金案件││││├─────┼─────────┴─────────┼─────────┤││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63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563號││├───────────────────┼─────────┤│備註│原聲請書附表編號6│原聲請書附表編號7││├───────────────────┴─────────┤││編號1-23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92號定應執行刑5年6月│││,由新竹地檢108年執更字第1540號開立指揮書執行中│└─────┴─────────────────────────────┘┌─────┬─────────┬─────────┬─────────┐│編號│16│17│18│├─────┼─────────┼─────────┼─────────┤│罪名│侵占│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3日│106年9月11日│106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7年度偵字第137│107年度偵字第137│107年度偵字第137││案號│號等│號等│號等│├─┬───┼─────────┼─────────┼─────────┤│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50號│107年度易字第350號│107年度易字第350號││實├───┼─────────┼─────────┼─────────┤│審│判決│107年7月2日│107年7月2日│107年7月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50號│107年度易字第350號│107年度易字第350號││決├───┼─────────┼─────────┼─────────┤││確定│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案件││││├─────┼─────────┴─────────┴─────────┤││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564號││├─────────────────────────────┤│備註│原聲請書附表編號8││├─────────────────────────────┤││編號1-23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92號定應執行刑5年6月│││,由新竹地檢108年執更字第1540號開立指揮書執行中│└─────┴─────────────────────────────┘┌─────┬─────────┬─────────┬─────────┐│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6日│106年9月23日│106年9月28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7年度偵字第2811│107年度偵字第2811│107年度偵字第2811││案號│號等│號等│號等│├─┬───┼─────────┼─────────┼─────────┤│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77號│107年度易字第677號│107年度易字第677號││實├───┼─────────┼─────────┼─────────┤│審│判決│107年8月14日│107年8月14日│107年8月1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77號│107年度易字第677號│107年度易字第677號││決├───┼─────────┼─────────┼─────────┤││確定│107年8月14日│107年8月14日│107年8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案件││││├─────┼─────────┴─────────┴─────────┤││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565號││├─────────────────────────────┤│備註│原聲請書附表編號9││├─────────────────────────────┤││編號1-23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92號定應執行刑5年6月│││,由新竹地檢108年執更字第1540號開立指揮書執行中│└─────┴─────────────────────────────┘┌─────┬─────────┬─────────┬─────────┐│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4日│106年10月26日│106年7月29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7年度偵字第2811│107年度偵字第2811│109年度偵字第3264││案號│號等│號等│5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77號│107年度易字第677號│109年度壢簡字第26││實││││10號││審├───┼─────────┼─────────┼─────────┤││判決│107年8月14日│107年8月14日│110年3月2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77號│107年度易字第677號│109年度壢簡字第26││決││││10號││├───┼─────────┼─────────┼─────────┤││確定│107年8月14日│107年8月14日│110年4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案件││││├─────┼─────────┴─────────┼─────────┤││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565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221號│││原聲請書附表編號9│││備註├───────────────────┼─────────┤││編號1-23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0│││92號定應執行刑5年6月,由新竹地檢108││││年執更字第1540號開立指揮書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