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9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舉東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邱何雪梅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同段4914建號之最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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